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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行政处罚摘要

日期:2021-11-19 09:57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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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对宜昌市福龙钢铁有限公司“废钢破碎环保生产线技改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环罚〔2021〕18

 

被处罚人:李某某

 

执法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11-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21年10月1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宜昌市福龙钢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钢破碎环保生产线技改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李某某作为宜昌市福龙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分管环保工作宜昌市福龙钢铁有限公司“废钢破碎环保生产线技改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结果: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