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行政处罚摘要
日期:2021-12-09 09:37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
王某某对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船用LNG储罐及低温压力容器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负有具体执行责任案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环罚〔2021〕13号 |
|
|
被处罚人:王某某 |
|
|
执法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09-16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
|
|
2021年8月1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件对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展现场检查,并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船用LNG储罐及低温压力容器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王某某作为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压容事业部副部长,对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船用LNG储罐及低温压力容器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环境违法行为负有具体执行责任。 处理结果: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