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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峰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摘要

日期:2021-09-07 09:2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湖北峰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水稳层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环罚〔2021〕9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北峰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汪芳蓉

 

执法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09-03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21年5月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北峰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经检查发现:公司于2021年2月新建一条水稳层生产线项目,3月完成相关设备的安装,目前该条水稳层生产线项目尚未投入生产,也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水稳层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责令停止项目建设,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