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枝城港行政处罚摘要
日期:2021-12-09 09:13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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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枝城港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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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环罚〔20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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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枝城港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践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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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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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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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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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2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枝城港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单位外排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根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外排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均超出该单位环评要求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的。同时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7码头货场内散煤露天堆放,堆场周边未设置围栏且大部分煤堆未进行有效覆盖。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2、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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