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摘要
日期:2021-05-31 11:3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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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经营者从事利用活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 识别标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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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环罚〔20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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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宜昌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彭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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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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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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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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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联系函以及领导交办要求,对宜昌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经营者从事利用活动;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3、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4、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处理结果:责令改正;处罚款48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0.06万元,以上罚没收入共计549.0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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