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环罚〔2021〕1号)(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
宜市环罚〔2021〕1号
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03959F
住 所:宜昌市西陵区西坝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李美林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开展第三季度双随机检查,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废水排口进行监督性检测,2020年9月6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水质监测报告》(GSH-2001640)显示:你公司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562mg/L,PH值为5.32,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放限值。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9月18日《现场勘察笔录》、2020年9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听证申请以及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积极进行整改、经营困难为由提出免予处罚的请求。经我局审查认为:你公司积极整改行为,我局已纳入裁量要素予以裁量。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免予处罚情形,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市环法〔2020〕72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8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9万元(大写:贰拾玖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收款单位:宜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行及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三峡云集支行 1807031009024926550
中国农业银行三峡二马路支行 17-370201040002673
中国建设银行宜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国银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通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亚萍 联系电话:0717-6462393
地 址:宜昌市果园一路5号 邮政编码:443000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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