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环罚〔2020〕33号)(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环罚〔2020〕33号)
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03959F
住 所:宜昌市西陵区西坝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李美林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月9日,经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第二轮驻点执法现场检查及2020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污水处理站末端工艺多介质过滤器和活性炭过滤器污水排污管道处设置了一个反冲洗废水阀和一个自来水管,两根管道连接一个自来水总管,共用一个阀门,执法人员将联通的自来水管的总闸阀关闭两分钟后,发现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颜色变深为淡黑色废水外排,采样后执法人员再将连接的自来水管闸阀开启两分钟后,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由较深的淡黑色变为清水色。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月9日《现场勘察笔录》、2020年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听证申请以及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2020年11月21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以积极完成整改、疫情期间捐赠大量防疫物资以及面临整体搬迁的困境为由提出免予处罚的请求。经我局审查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整改情况我局已经纳入裁量要素予以裁量,对你公司免予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市环法〔2020〕71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9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1万元(大写:叁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收款单位:宜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行及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三峡云集支行 1807031009024926550
中国农业银行三峡二马路支行17-370201040002673
中国建设银行宜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国银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通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亚萍联系电话:0717-6462393
地 址:宜昌市果园一路5号 邮政编码:443000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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