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华润宜昌医药有限公司)(宜市环法〔2019〕32号)
日期:2019-11-28 15:25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 立案号 | 违法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责改文书号 | 文书送达时间 | 责令改正文书的主要内容 |
| 宜环综法五(2019)04号 | 华润宜昌医药有限公司 | 1.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2.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焚烧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3.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 宜市环法〔2019〕32号 | 2019年11月28日 |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焚烧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中药饮片加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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