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昌固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市环法〔2019〕31号)

日期:2019-11-29 15:24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立案号 违法当事人 违法行为 责改文书号 文书送达时间 责令改正文书的主要内容
宜环综法五(2019)03号 宜昌固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1、混凝土搅拌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2、砂石料堆场未设置围挡、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宜市环法〔2019〕31号 2019年11月29日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混凝土搅拌站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对砂石料堆场采取密闭、设置围挡、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