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昌峡口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宜市环法〔2019〕23号)
日期:2019-10-24 15:17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 立案号 | 违法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责改文书号 | 文书送达时间 | 责令改正文书的主要内容 |
| 宜环综法一(2019)01号 | 宜昌峡口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露天喷漆作业时未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且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宜市环法〔2019〕23号 | 2019年10月24日 |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立即采取措施对露天喷漆作业时未密闭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立即采取措施将危险废物进行规范贮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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