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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方玉(个体工商户))(宜市环法〔2019〕21号)

日期:2019-10-12 15:15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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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号 违法当事人 违法行为 责改文书号 文书送达时间 责令改正文书的主要内容
宜环综法五(2019)02号 方玉(个体工商户)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宜市环法〔2019〕21号 2019年10月12日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停止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