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环罚〔2019〕G008号)(湖北杰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宜 昌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罚〔2019〕G008号
湖北杰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661273031
地址: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镇桥边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小华
湖北杰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区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8年12月21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12月21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我局递交行政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年4月11日09点30分举行听证会,结合你公司的听证意见,你公司认为:1、认可违法事实,2、请求酌情考虑(宜市环法〔2019〕G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处罚数额;3、目前公司已停产,已拆除部分生产设备,不再具备生产能力,公司正在申请注销。
我局对你公司上述意见进行了核查,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你公司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3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市环法〔2019〕G012号)及《送达回证》、2019年3月26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市环法〔2019〕4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2019年3月25日《听证申请书》等为证。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 2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收款单位:宜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行及账号:
工商银行三峡云集支行 1807031009024926550
建设银行宜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农业银行三峡二马路支行 17-370201040002673
中国银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通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招商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兴业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417010100100038531
民生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6101014410000019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及“湖北省代收罚没收入票据”第二联报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宜昌高新区白洋板房办公区1122室,联系电话:0717-4401086)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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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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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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