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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环罚〔2019〕G007号)(宜昌市易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2019-05-22 10:59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罚〔2019G007

 

宜昌市易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16447853H

地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57-5#

法定代表人:韩昂

宜昌市易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1124日,经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气浮装置未密闭,未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采取收集处理措施,9号釜残车间未完全密闭;废气收集处理措施不完善,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2018112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112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


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之规定。

我局于201811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于20181128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认为:1.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气浮机运行属于环保污水治理设置,不属于生产和服务活动;2.你公司对9号车间一直进行密封式管理,且该车间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无任何生产活动进行,废气排放设施运行正常;3、请求撤销处罚决定,改为立即整改。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对于上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认为:1.污水处理站运行属于你公司生产活动中的必要环节,属于生产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你公司仍应对所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采取处理措施;2.你公司9号车间确处于停产状态,但9号车间存在未完全密闭情形,堆放的物料所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进行有效收集处理。综上所述,考虑到你公司认识到过错并主动进行了改正,对污水处理站气浮机加装了密封罩,进行了升级整改,减轻了危害后果,对你公司申辩意见我局部分采纳,决定对你公司适当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1125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市环法〔2018G137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20181128日《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收款单位:宜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行及账号:

工商银行三峡云集支行     1807031009024926550

建设银行宜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农业银行三峡二马路支行   17-370201040002673

中国银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通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招商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兴业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417010100100038531

民生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6101014410000019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及湖北省代收罚没收入票据第二联报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地址:宜昌高新区白洋板房办公区1122室,联系电话:0717-4401086)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生态环境        

2019522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5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