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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环罚〔2019〕G004号)(宜昌雅源薯业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19-04-01 10:43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罚〔2019G004 

宜昌雅源薯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09382696

地址: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区雅畈村

法定代表人:熊华灵

宜昌雅源薯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1024日,经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外排废水呈乳白色,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你公司总排口排放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65.4倍;总磷超标22.6倍;氨氮超标2.1倍;总氮超标3.27倍。

    以上事实,有2018102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1030日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雅源薯业水质监督性检测报告》(武华委检字20183956)号)、20181031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12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于20181229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书,请求在处罚方面给予考虑,并递交了由葛洲坝集团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1228日作出的《宜昌雅源薯业有限责任公司水质监测报告》(报告编号:GSS1804991)。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对于上述陈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公司外排废水超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你公司提交的《宜昌雅源薯业有限责任公司水质监测报告》(报告编号:GSS1804991)仍显示废水排放超标,故你公司陈述的理由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1221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市环法〔2018G123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20181229日《关于收到宜市环法〔2018G13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有关情况的陈述》等为证。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收款单位:宜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行及账号:

工商银行三峡云集支行   1807031009024926550

建设银行宜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农业银行三峡二马路支行 17-370201040002673

中国银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通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招商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兴业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417010100100038531

民生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6101014410000019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生态环境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及湖北省代收罚没收入票据第二联报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宜昌高新区白洋板房办公区1122室,联系电话:07174401086)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生态环境        

2019330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3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