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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环罚〔2019〕G001号)(宜昌苏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2019-03-20 09:34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罚〔2019G001

 

宜昌苏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32DX7N

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兰台横路9

法定代表人:谢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118日,经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混凝土外加剂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9118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118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投资额证明》以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3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


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22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市环法〔2019G008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你公司混凝土外加剂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2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收款单位:宜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行及账号:

工商银行三峡云集支行   1807031009024926550

建设银行宜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农业银行三峡二马路支行 17-370201040002673

中国银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通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招商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兴业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417010100100038531

民生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6101014410000019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及湖北省代收罚没收入票据第二联报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宜昌高新区白洋板房办公区1122室,联系电话:07174401086)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19320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3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