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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环罚〔2019〕1号)(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19-05-10 16:2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行政处罚
决定

宜市环20191

 

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5769715472

    法定代表人:卢芳

    地址: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20日,经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宜都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甲磺胺项目配套废水预处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2.日处理600吨污水处理站未经批准,擅自闲置不运行;

3.生产废水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17年8月20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宜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8月22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5份、《宜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17)宜环检(水)字第258号)以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十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1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2019年1月28日提出听证的申请。我局于2019228日上午9点30分举行听证会,结合你公司的听证意见,主要争议焦点为1、法律适用是否得当;2、刑事处罚的罚金是否应当折抵行政处罚的罚金

我局对你公司上述意见进行核查,认为:1、我局法律适用正确;2、刑事处罚的罚金系法院根据刑法及自由裁量权作出,且针对的是你公司超标排放含铜污染物及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活性炭的行为,与我局拟进行行政处罚的内容并不一致。故对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116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市环法〔20191号)《送达回证》《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市环法〔20193号)《送达回证》你公司《听证申请书》等为证。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第七十一条、《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六项之规定,罚款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2、针对未经批准,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八十三第三项之规定,罚款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3、针对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你公司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我局于2017年8月24日将案件移送至宜昌市公安局,宜昌市公安局受案后,经公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由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鄂059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你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铜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超标178.6倍),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活性炭废渣三吨以上(达17.41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你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上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已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故不予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75万元(大写:柒拾伍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收款单位:宜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行及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三峡云集支行 1807031009024926550

中国农业银行三峡二马路支行 17-370201040002673

中国建设银行宜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国银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通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招商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宜都市环境保护局和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凤琳           话:6447895                    

 真:6447895          箱:870202399@qq.com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19510  

 

 

 

 

 

 

 

 

 

 

 

 

抄送:宜都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5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