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9〕G009号)(宜昌市永升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9〕G009号
宜昌市永升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2717708Y
地址: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车站村3组
法定代表人:李家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19日,经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简易板房生产项目油漆喷涂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即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喷漆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2018年12月1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12月1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产生和排放。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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