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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9〕G007号)(宜昌苏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2019-02-28 10:45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9G007 

宜昌苏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32DX7N

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兰台横路9

法定代表人:谢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118日,经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混凝土外加剂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9118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118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投资额证明》以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混凝土外加剂生产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混凝土外加剂生产项目停止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高新区分局批准且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9315日前将整改计划情况书面报告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19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