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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8〕G139号)(宜昌市昌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2018-12-04 11:12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139

 

宜昌市昌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8313552J

地址:宜昌市伍家乡火光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任小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1025日,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1000吨电缆绕包带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81025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1030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在三个月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1127

 

 

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11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