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8〕G138号)(宜昌三峡普诺丁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138号
宜昌三峡普诺丁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0UE2X2
地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桔乡路539号(生物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26日,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2018年10月26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11月5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五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并于整改完成后三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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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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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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