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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环法〔2018〕G134号)(宜昌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日期:2018-12-04 11:06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134

 

宜昌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147117XG

地址: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曹岗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杨松

宜昌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824日,经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豆粕发酵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882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93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之规定

我局于201810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1011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市环法〔2018G12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你公司豆粕发酵项目总投资额为68.8917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6889.17元(大写:陆仟捌佰捌拾玖元壹角柒分)。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高新区管委会509室(联系电话:0717-6622682领取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行及账号:

工商银行三峡云集支行   1807031009024926550

建设银行宜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农业银行三峡二马路支行 17-370201040002673

中国银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通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招商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兴业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417010100100038531

民生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6101014410000019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及“湖北省代收罚没收入票据”第二联报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1113

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11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