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8〕G133号)(宜昌市易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133号
宜昌市易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16447853H
地址: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田家河
法定代表人:韩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24日,经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气浮装置未密闭,未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采取收集处理措施;9号釜残车间未完全密闭,废气收集处理措施不完善,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2018年11月2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11月2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和排放。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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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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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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