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8〕G128号)(宜昌市伍家岗区品风标牌制作部)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128号
宜昌市伍家岗区品风标牌制作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3MA4CAX536L(1-1)
地址:宜昌高新区梅花村四组
经营者:许科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9日,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部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标牌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已建成投产。
以上事实,有2018年10月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10月11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0月11日《投资额证明》以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现责令你经营部停止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经营部标牌制造项目立即停止生产,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经营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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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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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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