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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8〕G122号)(宜昌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日期:2018-12-04 09:08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122

宜昌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147117XG

地址: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曹岗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杨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824日,经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豆粕发酵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882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93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豆粕发酵项目停止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豆粕发酵项目停止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高新区分局批准且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81025日前将整改计划书面报告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1011

 

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10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