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8〕35号)(长江三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35号
长江三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4352309XJ
负责人:黄建平
地址:宜昌市三峡坝区陈潭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29日,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西陵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运营的三峡坝区污水处理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且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18年5月29日《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西陵区大队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5月29日《西陵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在2018年7月10日前:1.按照市环保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2.对污水处理系统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委托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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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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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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