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及限制生产决定书(宜市环法〔2018〕G121号)宜昌天信港埠有限公司

日期:2018-10-10 15:54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及限制生产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121

 

宜昌天信港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76999697U

地址:枝江市白洋镇沿江街2

法定代表人:熊华灵

宜昌天信港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730日,经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密闭贮存煤炭物料;2.易产生扬尘的陶土、磷矿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3.污水收集池外排废水中总磷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8730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730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731日《宜昌天信港埠废水检测报告》以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8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和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18814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诉书》,认为:一是你公司积极配合环保整治工作,煤炭堆放在半密闭的钢架大棚中,陶土和磷矿石用密目网进行了覆盖,只是局部覆盖不严密,煤炭、陶土和磷矿石未造成扬尘污染,且已将货物全部转出;二是码头作业本身不产生污水,污水主要是清洗货场产生,你公司建有收集池,且正在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进一步完善环保设施,请求减轻处罚。

经核实,我局认为你公司整改态度积极,及时清空煤炭、陶土及磷矿石,主动消除环境影响,且你公司废水超标程度轻微,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的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8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及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宜市环法〔2018G112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2018814日《申诉书》为证。

二、作出行政处罚及限制生产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一)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你公司未密闭贮存煤炭物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1万元;

2.针对你公司易产生扬尘的陶土、磷矿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1万元;

3.针对你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10万元。

以上罚款共计12万元(大写:拾贰元整)。

(二)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制生产决定:限制生产3个月,限制生产期间,停止散货作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高新区管委会509室(联系电话:0717-6622682领取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17-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限制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制定整改方案,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明确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整改期间废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整改完成后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9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