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8〕G114号)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宜昌东山加油站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114号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宜昌东山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5204602F
地址:宜昌市西陵一路122号(东山开发区发展大道)
负责人:李大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7日,经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8年8月7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8月7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前将整改计划书面报告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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