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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8〕G111号)宜昌天信港埠有限公司

日期:2018-10-10 15:48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111

宜昌天信港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76999697U

地址:枝江市白洋镇沿江街2

法定代表人:熊华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730日,经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密闭贮存煤炭物料;2.易产生扬尘的陶土、磷矿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3.污水收集池外排废水中总磷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8730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730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731日《宜昌天信港埠废水检测报告》以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设防尘设施和完善抑尘措施,并清空煤炭、陶土、磷矿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防止扬尘污染;2.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整改期间,将沉淀池中的废水用槽车转移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88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8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