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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市环法〔2018〕39号)(宜昌市城市桥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日期:2018-07-06 09:32来源:局政策法规科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39

 

宜昌市城市桥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1491138T

法定代表人胡杰

住所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1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27日,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西陵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18年627日《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西陵区大队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627日《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西陵区大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2018年8月30日前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验收

我局委托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西陵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2018年720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6

 

 

 

 

 

 

 

 

 

 

 

 

 

 

抄送:西陵区环境保护局、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7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