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昌三峡普诺丁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宜市环法〔2018〕G91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91号
宜昌三峡普诺丁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0UE2X2
地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桔乡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郑炜
宜昌三峡普诺丁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2.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7年12月5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7年12月1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2月14日宜昌宜陵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三峡普诺丁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废水委托性检测报告》((2017)宜检(水)第(332)号)及相关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认为:一是你公司在线设备显示正常,不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二是你公司氨基酸产业基地项目环评所批复的排放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该标准对总氮无要求,同时也积极作出改善,目前处理总氮设施已安装完毕,正在进行工艺调试。
经核实,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申辩意见,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免除处罚,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4月2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市环法〔2018〕G60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2018年4月28日《申述陈辩书》等为证。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应缴排污费3倍罚款,经核定你公司应缴纳排污费为3.1475万元,即罚款9.4425万元(大写:玖万肆仟肆佰贰拾伍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17-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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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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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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