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昌高新区六里河预制厂(个体工商户))宜市环法〔2018〕G89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89号
宜昌高新区六里河预制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0MA49XFY18H(1-1)
地址:宜昌市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六里河村
经营者:付军
宜昌高新区六里河预制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2018年3月15日,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区大队专项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2.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15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3月28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我局于2018年5月3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厂于2018年5月9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认为:你厂已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对物料进行覆盖,并进行洒水降尘。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经现场核实,你厂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仍露天堆放,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厂的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3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市环法〔2018〕G49号)及送达回证、你厂2018年5月9日《陈述申辩意见书》等为证。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针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厂罚款20万元;
(二)针对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厂罚款1万元;
以上合计,罚款21万元(大写:贰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17-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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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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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7月 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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