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宜市环法〔2018〕G85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85号
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5113XC
地址: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程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19日,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太保场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1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4月1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相关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太保场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停止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太保场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8年6月1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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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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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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