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昌牧康牧业有限公司)宜市环法〔2018〕G84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84号
宜昌牧康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84491257D
地址:宜昌市高新区生物产业园梅花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蔡四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23日,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区大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2.利用渗坑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18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4月23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4月27日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宜昌牧康牧业养殖废水监督性监测报告》以及相关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得采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若你公司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我局可以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前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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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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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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