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昌市永升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宜市环法〔2018〕G82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82号
宜昌市永升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2717708Y
地址: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车站村3组
法人代表:李家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25日,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1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4月1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相关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1.停止生产;2.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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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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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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