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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昌市西陵区智新废旧回收厂)(宜市环罚〔2018〕10号)

日期:2018-07-03 15:50来源:局政策法规科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罚〔2018〕10

 

宜昌市西陵区智新废旧回收

注册号:92420502MA4CJ9B62C

经营者:程月新

实际经营人:成双双、白铁中

地址:宜昌市西陵区朝阳路9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27日,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西陵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3.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4.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5.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27日《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西陵大队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3月27日《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西陵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4月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2018)宜环检(水)字第(65)号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2018年6月28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认为:1、你厂经营者主观上不知道要办理环评手续及建设污染防治设施2、厂内放的锅炉并没有燃烧。请求免于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上述意见进行核查,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考虑到你单位在收到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后积极进行整改,我局已按最低处罚额度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7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市环法〔2018〕31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2018年6月28日《陈述申辩》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

2.针对你单位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

3.针对你单位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大写:万元整)

以上罚款合计32万元(大写:叁拾贰万元整)

针对1项违法行为,因已超过两年追诉期,故不予处罚;针对第3项违法行为,因危险废物已被收缴,无违法所得,故不予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17-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西陵区环境保护局和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73

 

 

 

抄送: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西陵区环境保护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7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