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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宜市环罚〔2018〕9号)

日期:2018-07-03 15:48来源:局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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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罚〔2018〕9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146454840

负责人:李德武

地址: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1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26日,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2.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3.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26日《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3月26日《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18年3月2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水质检测报告》(GSS-1800587)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认为:1、针对总氮超标,你公司已建设完成污水处理提标改造项目,并增设除磷装置,提升污水处理厂对总氮、总磷的脱除能力;针对氰化物超标,你公司认为与自行检测的结果不一致,正在排查分析原因;2、关于未按规定自行监测,你公司采用了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的方式开展了自行监测,且你公司自2018年5月起,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自行检测工作,请求不予处罚。

我局对你公司上述意见进行核查,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考虑到你公司在收到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后积极进行整改,并及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自行检测工作,我局已按最低处罚额度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7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市环法〔2018〕30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2018年6月20日《陈述申辩意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你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2.针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以上罚款合计12万元(大写:拾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17-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枝江市环境保护局和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629

 

 

 

 

 

抄送: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枝江市环境保护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