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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环罚〔2018〕8号)(新洋丰肥业)

日期:2018-06-22 14:23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2018〕8

 

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3656549K

法定代表人:杨华锋

地址:宜昌市猇亭区先锋南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12日,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对矿石破碎机及各运输转运点未设置收尘装置、未落实喷淋抑尘设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2、对易产生扬尘的原料矿石堆场未采取围挡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12日《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监察记录》、《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6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8年612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你公司认为:1、你公司高度重视,组织专班论证方案,投入专项资金进行整改;2、你公司不存在主客观上的故意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请求不予处罚。

我局对你公司上述意见进行核查,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考虑到你公司在收到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后积极进行整改,结合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已取最低处罚额度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7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市环法〔2018〕29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2018年6月12日《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你公司第1项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大写:万元整)

2.针对你公司2项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大写:万元整)

以上罚款合计3万元(大写: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17-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猇亭区环境保护局和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621

 

 

 

 

 

 

 

 

 

 

 

 

抄送: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猇亭区环境保护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6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