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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大贵)(宜市环罚〔2018〕6号)

日期:2018-06-07 14:26来源:局政策法规科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2018〕6

 

唐大贵(个体工商户):

注册号:4205036005122491-1

经营者:唐大贵

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火光村三组3-54

回收站环境违法一案,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2月2日,宜昌市环保警察支队联合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在废旧回收、加工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2.利用渗井、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18年2月2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3月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2月9日《检测报告》(武华送检字2018(100)号)、宜昌市环保警察支队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视频和照片光盘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18年4月27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请》要求举行听证。我局于2018年5月10日下午2点30分举行听证会,结合你的听证意见,你认为:1、水污染物是以前厂里的,很久以前就存在,没有排入外环境;2、回收站以前是铸造厂,沟渠是以前车间的废水流经地,原来就残留了很多废机油;3、家庭经济困难,处罚额度过高。

我局对上述意见进行了核实,认为:你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以及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考虑到你的实际困难和违法事实,已取最低处罚额度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4月27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市环法〔2018〕15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因查获的危险废物已被公安部门收缴,无违法所得,故不予处罚;

2.针对利用渗井、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

以上罚款合计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17-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伍家岗区环境保护局和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64

 

 

 

 

抄送: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伍家岗区环境保护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6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