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瑞廷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宜市环罚〔2018〕5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罚〔2018〕5号
湖北瑞廷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5506640209
法定代表人:罗华伟
地址:当阳市坝陵办事处锦屏大道东段1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10日,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宜昌市环保警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2.私设暗管且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11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4月11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2018宜环检(水)字第(82)号)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4月27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市环法〔2018〕18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2.针对私设暗管且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以上罚款合计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17-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当阳市环境保护局和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4日
|
抄送: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当阳市环境保护局 |
|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印发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