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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宜市环罚〔2018〕4号)

日期:2018-06-07 14:21来源:局政策法规科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2018〕4

 

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70787065X

法定代表人:黄斌

地址:远安县嫘祖镇分水村三组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2月3日,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利用厂内三个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坑塘收集、存储初期雨水及生产冷却水。经监测,三个坑塘的总磷、氟化物、PH均超标。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5日《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水质(送样)检测报告》(2018宜检(水)字第(052)号)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84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427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市环法〔201816号)《送达回证》市环境监察支队201854《关于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后督察报告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分别利用厂内三个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坑塘收集、存储初期雨水及生产冷却水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你公司罚款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17-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远安县环境保护局和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64

 

 

 

 

 

 

 

 

 

 

 

 

抄送: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远安县环境保护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6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