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智新废旧回收厂)(宜市环法〔2018〕26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26号
宜昌市西陵区智新废旧回收厂:
注册号:92420502MA4CJ9B62C
经营者:程月新
实际经营人:成双双、白铁中
地址:宜昌市西陵区朝阳路9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27日,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西陵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3.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4.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5.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27日《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西陵大队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3月27日《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西陵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4月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2018)宜环检(水)字第(65)号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厂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立即停止废旧塑料的破碎加工行为;2.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有关管理规定,立即停止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行为;3.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4.拆除燃煤锅炉。
我局委托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西陵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厂于2018年5月25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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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西陵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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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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