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宜市环法〔2018〕24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24号
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3656549K
法定代表人:杨华锋
地址:宜昌市猇亭区先锋南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12日,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对矿石破碎机及各运输转运点未设置收尘装置、未落实喷淋抑尘设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2、对易产生扬尘的原料矿石堆场未采取围挡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12日《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监察记录》、《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减少、防治污染。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前:1、在矿石破碎机及运输转运点建设收尘装置或采取喷淋抑尘措施,减少粉尘排放;2、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矿石堆场扬尘污染。
我局委托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和猇亭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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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猇亭区环境保护局、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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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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