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枝江市隆华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市环法〔2018〕G78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78号
枝江市隆华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1759719W
地址: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区太保场
法定代表人:李峰
枝江市隆华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29日,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2.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7年11月2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7年11月2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03年12月12日《关于隆华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批复》(枝环审〔2003〕13号)、2017年11月29日《枝江市隆华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水质检测报告》(GSS-1703811)以及相关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后于1月29日申请取消听证。你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认为:一是你公司为了减少污染,在还有百余吨原料的情况下,立即停产,确保无污水排放;二是你公司非主观故意导致超标排放,恳请减轻处罚。
对于上述申辩意见,我局经核实,认为你公司整改态度较好,事故发生后,立即停产,水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后1个小时即修复,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免除处罚,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重新核定排污费并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月23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市环法〔2018〕G21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2018年1月25日《关于要求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的申请》以及你公司2018年1月31日《关于环保问题整改的情况汇报》等为证。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应缴排污费3倍罚款,经核定你公司应缴纳排污费为1.1532万元,即罚款3.4596万元(大写:叁万肆仟伍佰玖拾陆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17-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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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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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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