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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朝平)宜市环法〔2018〕G68号

日期:2018-05-03 12:12来源:政策法规科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68号

  林朝平:

  公民身份证号码:422723**********12

  地址: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舒家嘴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经营的塑料破碎加工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2.建设项目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7年9月1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7年9月1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相关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由于立案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适用旧法)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3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核实,你实施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追溯期限,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13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市环法〔2017〕G15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经营的塑料破碎加工厂停止生产;

  2.罚款1.5万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17-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8日

  

 

  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8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