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昌市民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宜市环法〔2018〕G66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66号
宜昌市民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684069209
地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东站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代春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经环境主管部门批准闲置水污染治理设施;2、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4、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以上事实,有2017年11月7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7年11月23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1月28日《宜昌市民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废水委托性检测报告》((2017)宜检(水)字第(319)号)以及相关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3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辩报告,认为:1.你公司已修建废水沉淀、过滤设施,且已达到三级排放标准;2.因停电时你公司使用少量木材熬制少量桃胶用于装修,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3.因更换变压器导致停电,设备未调试正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对于上述申辩意见,我局经核实,认为你公司认识到过错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你公司现已正常启用水污染治理设施,已停止燃烧木材,且已密闭污水处理设施,拟增加除臭设备对其进行除臭处理,我局决定对第一、三、四项违法行为免除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月3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市环法〔2017〕G163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2018年1月8日《环保违规情况说明》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应缴纳排污费3倍罚款,经核定你公司应缴纳排污费为3.1962万元,即罚款9.5886万元(大写:玖万伍仟捌佰捌拾陆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及账号:
三峡工行云集支行营业部 1807031009024926550
农行二办 17-370201040002673
三峡建行西陵支行 42201331201050008994
中行三峡分行营业部 562557550385
交行营业部 425070001012015059601
招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171280899810001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 686050100100027932
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执收单位编码:0122401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执收项目编码:3001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5)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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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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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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