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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昌高新区老李塑料回收部(个体工商户))宜市环法〔2018〕G42号

日期:2018-04-17 09:11来源:政策法规科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42

 

宜昌高新区老李塑料回收部(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CD9XG16(1-1)

地址: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雅畈村三组

经营者:李守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314日,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3.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2018320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320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照片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1、停止生产、恢复原状。2、立即停止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限期7日内拆除生产设备、清空原材料。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20184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417

 

  

 

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4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