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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黄华)宜市环法〔2018〕G39号

日期:2018-03-26 09:09来源: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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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39

 

黄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BXG9212(1-1)

地址:宜昌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桥边镇六里河村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旧泡沫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831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32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照片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我局现责令你停止生产、恢复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并于7天内拆除生产设备、清空原材料。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于201845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326  

 

 

 

 

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3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