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湖北省宜昌三峡农药厂)宜市环法〔2018〕G37号

日期:2018-03-16 09:06来源:政策法规科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阅读量: 打印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G37

 

湖北省宜昌三峡农药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5631007  P

地址:枝江市白洋镇蚂蚁山40

法定代表人:陈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暂存的危险废物未交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以上事实,有20171225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212日《关于对湖北宜昌三峡农药厂现场检查的报告》及相关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公司于2018330日前暂存的危险废物交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逾期未处置,我局将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我局委托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316

 

  

 

抄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3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