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宜市环法〔2018〕13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13号
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三峡大学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00420178075G
法定代表人:崔向军
地址:宜昌市湖堤街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2月11日、2月26日,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西陵区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危险废物(化粪池污泥和污水处理站的污泥)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以上事实,有2018年2月11日、2月26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2月11日、2月13日、2月14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3月2日《检测报告》(武华委检字2018(401)号)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院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院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18年4月25日前,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我局委托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西陵区环境保护局对你院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院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并抄送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西陵区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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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西陵区环境保护局、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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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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