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昌城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市环法〔2018〕11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宜市环法〔2018〕11号
宜昌城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97204040
法定代表人:黄正洪
地址: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11日,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西陵大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2.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11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3月12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3月11日宜昌市环保警察支队《询问笔录》、《检测报告》(2018宜环检(水)字第(40)号)、《检测报告》(2018宜环检(水)字第(48)号)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在2018年4月30日前,按照环评要求,完善厂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确保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我局委托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西陵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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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西陵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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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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